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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20-07-09   瀏覽次數:0
      核心提示: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1號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1號【發(fā)布單位】中華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1號 關于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反傾銷調查最終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9年第1號

      【發(fā)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

      【發(fā)布文號】公告2019年第1號

      【發(fā)布日期】2019年1月22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8年1月23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8年第6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以下稱被調查產品)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國內鄰二氯苯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2018年10月8日,調查機關發(fā)布初裁公告,初步認定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存在傾銷,中國鄰二氯苯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并且傾銷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初步裁定后,調查機關對傾銷和傾銷幅度、損害和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繼續(xù)調查?,F本案調查結束,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五條規(guī)定,調查機關做出最終裁定(見附件)?,F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最終裁定

        調查機關最終裁定,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存在傾銷,國內鄰二氯苯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反傾銷稅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三十八條規(guī)定,商務部向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提出征收反傾銷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商務部的建議作出決定,自2019年1月23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征收反傾銷稅。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

        被調查產品名稱:鄰二氯苯。

        英文名稱:Ortho Dichlorobenzene、1,2-Dichlorobenzene、O-Dichlorobenzene等,簡稱ODCB。

        分子結構:C6H4Cl2

        化學結構式:

        

        產品描述:鄰二氯苯是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外觀通常為無色易揮發(fā)的流質液體,不溶于水,溶于醇、醚等多數有機溶劑。

      主要用途:鄰二氯苯可用于生產3,4-二氯硝基苯、2,3-二氯硝基苯、氟氯苯胺、2,4-二氯-5-氟苯乙酮等化工產品,進而廣泛應用于農藥、醫(yī)藥以及染料等眾多領域。同時,鄰二氯苯也是優(yōu)良的有機溶劑(如作染料溶劑、TDI溶劑等)。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39110項下。

        對各公司征收的反傾銷稅稅率如下:

        日本的公司:

        1.株式會社吳羽         70.4%

        (KUREHA CORPORATION)

        2.其他日本公司          70.4%

        (All Others)

        印度的公司:             31.9%

        三、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自2019年1月23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產品時,應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反傾銷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反傾銷稅額=海關完稅價格×反傾銷稅稅率。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加上關稅和反傾銷稅作為計稅價格從價計征。

        四、反傾銷稅的追溯征收

      對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1月22日有關進口經營者依初裁公告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所提供的保證金,按終裁所確定的征收反傾銷稅的商品范圍和反傾銷稅稅率計征并轉為反傾銷稅,并按相應的增值稅稅率計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在此期間有關進口經營者所提供的保證金超出反傾銷稅的部分,以及由此多征的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部分,海關予以退還,少征部分則不再征收。

        對臨時反傾銷措施實施之日前進口的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不追溯征收反傾銷稅。

        五、征收反傾銷稅的期限

        對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征收反傾銷稅的實施期限自2019年1月23日起5年。

        六、新出口商復審

        對于日本和印度未在調查期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被調查產品的新出口經營者,符合條件的,可依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新出口商復審。

        七、期間復審

        在征收反傾銷稅期間,有關利害關系方可以根據《反傾銷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規(guī)定,向調查機關書面申請期間復審。

        八、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

        對本案最終裁定及征收反傾銷稅的決定不服的,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九、本公告自2019年1月23日起執(zhí)行。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原產于日本和印度的進口鄰二氯苯反傾銷調查的最終裁定.pdf

      商務部

      2019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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