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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發(fā)布日期:2020-07-09   瀏覽次數:0
      核心提示: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7號 關于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7號根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7號 關于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的公告

      商務部公告2018年第6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以下稱《反傾銷條例》)的規(guī)定,2017年12月29日,商務部(以下稱調查機關)發(fā)布2017年第83號公告,決定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

        調查機關對被調查產品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被調查產品是否對中國大陸產業(yè)造成損害及損害程度以及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了調查。根據調查結果和《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做出初步裁定(見附件)?,F(xiàn)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調查機關初步認定,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存在傾銷,中國大陸正丁醇產業(yè)受到實質損害,而且傾銷與實質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二、征收保證金

        根據《反傾銷條例》第二十八條和第二十九條的規(guī)定,調查機關決定采用保證金形式實施臨時反傾銷措施。自2018年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被調查產品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保證金比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

        被調查產品的具體描述如下:

        調查范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

        被調查產品名稱:正丁醇,又稱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稱:Butan-1-ol,又稱1-Butanol,N-Butanol,N-Butyl Alcohol

        化學分子式:CH3(CH2)3OH

      化學結構式:

        

        物理化學特性:正丁醇是一種有機化工產品,在外觀上通常呈無色透明液體,有酒氣味,易燃,微溶于水,能與乙醇、乙醚等其他多種有機溶劑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機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產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鄰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醇單丁醚等下游產品,廣泛應用在涂料、粘膠劑、紡織助劑、增塑劑等領域。正丁醇還是油脂、生物化學藥和香料的萃取劑,醇酸樹脂涂料的添加劑,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劑等。同時,正丁醇也是優(yōu)良的有機溶劑。

        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29051300項下。

        對各公司征收的保證金比率如下:

        臺灣地區(qū)公司:

        1.臺灣塑膠工業(yè)股份有限公司 6.0%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2.其他臺灣地區(qū)公司 56.1%

        (All Others)

        馬來西亞公司:

        1.國油石化衍生公司 12.7%

        (PETRonAS CHEMICALSDERIVATIVES SDN BHD)

        2.巴斯夫馬來西亞國油化學私人有限公司 26.7%

        (BASF PETRonAS ChemicalsSdn Bhd)

      3.奧伯帝莫馬來西亞化學公司 26.7%

        (Optimal Chemicals Sdn Bhd)

        4.其他馬來西亞公司 26.7%

        (All Others)

        美國公司:

        1.歐季亞公司 52.3%

        (OXEA CORPORATION)

        2.伊士曼化學公司 139. 8%

        (Eastman ChemicalCompany)

        3.道化學公司 139. 8%

        (The Dow ChemicalCompany)

        4.巴斯夫公司 139. 8%

        (BASF Corporation)

        5.其他美國公司 139. 8%

        (All Others)

        三、征收保證金的方法

        自2018年9月4日起,進口經營者在進口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正丁醇時,應依據本初裁決定所確定的各公司的傾銷幅度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提供相應的保證金。保證金以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從價計征,計算公式為:保證金金額=(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保證金征收比率)×(1+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稅率)。

        四、評論

      各利害關系方在本公告發(fā)布之日起10天內,可向調查機關提交書面評論意見。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關于對原產于臺灣地區(qū)、馬來西亞和美國的進口正丁醇反傾銷調查初步裁定.pdf

      商務部

      2018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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